张林律师亲办案例
子女是否享有探视权
来源:张林律师
发布时间:2014-05-04
浏览量:638

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员:
  我接受原告***的委托作为其委托代理人参与本案诉讼,庭审前我们认真核实相关证据、查找法律根据,通过今天的法庭调查,对本案的事实有了清楚了解,现结合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本案被告侵犯原告的权利事实清楚

2009年三月开始,原告曾多次前往被告家中想探望母亲,但被告强加阻拦,拒不同意。亦然剥夺了原告探视母亲的权利,同时妨碍原告对母亲尽到赡养义务。该事实有**街道司法所、派出所、人民调解委员会、社区、媒体记者等见证,可以予以证明。

二、探视权有法可依

探视权作为亲权的派生身份权,是亲权的具体内容,法律既然赋予父母对子女有探视权,也应该让子女有对父母的探视权,以达到权利的对等。

子女要求会见父或母乃基于人伦血缘之上的固有权利,子女思念父或母更甚于父母思念子女,其要求接触、交往之权利不能无故加以剥夺被阻碍。因此,探视权是一种双向的权利。亲权既是一种权利,也是一种义务。探视权的设立不仅是从父母的利益出发,而应当从子女利益出发,故探视权不仅为父母之权利,更应为子女之权利。

另从法理上来看,法律原则也是规范。法律原则是为法律规范提供某种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指导性的价值准则或规范,是法律诉讼、法律程序和法律裁决的确认规范。同时不是所有的法律规范都必须由法律条文来表现,法律原则的适用范围比法律规则宽广。因此为了实现个案正义,在无法律规则情况下可适用法律原则。

三、对被告出具的公证书真实性提出质疑

在庭审中被告出具了关键性的一组证据,由x公证处出具的一份公证书。本代理人对该公证书的真实性提出质疑,理由如下两点:

1. 在庭审中被告代理人用自己的播出设备播放了视频光碟,但该光碟图像模糊,语音不清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9条第三款之规定: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2. 被探视人已经89岁高龄,并且大字不识,现又寄住在被告家中。我们完全有理由怀疑该公证书的笔录是在被告的欺瞒和教唆下完成的,并非被探视人真实意思的体现。

因此该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请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以上代理意见,请法庭审议时予以充分考虑。

                                    代理人:张林

以上内容由张林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张林律师咨询。
张林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483好评数17
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北路万达广场甲级写字楼C座3207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张林
  • 执业律所:
    四川神咏律师事务所成都分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5108*********252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四川-成都
  • 地  址:
    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北路万达广场甲级写字楼C座3207